6.1通信保障
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专家组的通信录,并定期更新。市通信管理部门确保通信畅通。
6.2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3技术保障
各级质监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市质监局应制订具体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6.4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队伍、组织事故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质监部门应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2宣传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质监等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督促对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快速抢险、营救伤员、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
7.3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指生产或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8.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与解释,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