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应急响应行动
4.2.1分级响应
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IV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IV级事故时,县市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并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III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III级事故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安监局、省质监局报告,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II级) 、(I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II级、I级事故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安监局、省质监局和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赶到之前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前期工作。请求省政府启动相关预案。
4.2.2救援程序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现场自救,同时报告县市区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县市区、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关预案,并立即成立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3.2信息报送和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质监等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一级质监等部门。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3.3现场采集信息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上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指挥和协调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关建议;协调事发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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