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注销章丘矿业有限公司绣惠二号煤矿等34处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鲁煤安管[2007]152号)
济南、淄博、枣庄、泰安、潍坊、莱芜市煤炭局、新汶矿业集团公司:
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01号)等规定要求,你们根据当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决定,依照程序报来的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意注销章丘矿业有限公司绣惠二号煤矿等34处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原颁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予以收缴、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