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检时间安排
1、四月下旬,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矿业集团公司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到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处统一领取《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
2、六月上旬,各煤矿企业自检结束,将《自检报告》(一式两份)和所填《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一式四份)上报负责其年检工作的上级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等)。
3、六月中旬起,按照职责分工,各矿业集团公司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省属煤矿、省生建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各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管辖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并填写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一)。
4、八月中旬开始,省煤炭工业局对年检情况进行抽检。
5、九月上旬,各单位将携带《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一式四份)及有关证照等图纸资料,报省煤炭工业局集中审查,并签署年检意见。
五、环保年检及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抽测
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度检查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抽测工作,采取抽检方式,具体抽检矿井名单见附件二、三。
六、年检要求
(一)深入宣传,提高认识。各部门、各单位及煤矿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煤炭生产许可的宣传力度,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和严格把关的工作氛围。要充分认识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切实把年检作为加强煤炭生产许可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整顿规范煤炭生产秩序,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严格程序,落实责任。各煤矿要主动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要对年检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年检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按标准、程序办事,不得人为地降低标准、简化程序;要建立健全年检审查责任制,坚持“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对年检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三)突出重点,保证质量。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在年检过程中,要突出抓好以下方面:一是查处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许可证过期继续生产和出租转让煤炭生产许可证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二是按照“隐患治理年”部署要求,依据国务院《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查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特别是“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三是加强对资源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管,发现边技改边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要坚决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