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为强化对煤炭生产许可的监管,确保煤炭生产依法、健康有序发展,依据《
煤炭法》、《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署要求,现将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全省范围内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煤矿。(列入2008年关井计划的矿井,不再进行年检。)
二、年检内容及标准
年检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等规定执行,年检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三、年检方法
年检采用自检、全面检查及抽检的方法。
1、自检:煤矿在规定时间内,由矿长组织副矿长、总工程师、地测、采掘、通防、安全、机电、培训、环保等部门对照年检内容、标准进行全面自检,写出自检报告。报告中要有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填写《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报负责组织年检的煤炭管理部门(或矿业集团公司)审查。
2、全面检查:市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组听取矿长(或委托代理人)对本单位贯彻执行《
煤炭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件(特别是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安全生产情况以及自检情况的汇报;根据年检内容和年检标准逐项进行实地检查。根据汇报及检查情况在《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上填写年检问题、处理意见和年检结论,加盖公章报上一级年检机关审查。
3、抽检:省煤炭工业局对全省各类煤矿按10%以上的比例抽检;抽检矿井合格率低于80%的,被抽检单位应重新进行全面年检;对抽查矿井在《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上填写年检问题、处理意见和年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