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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西宁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1)市区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

  居住在市区的重点优抚对象患病后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等相关材料,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填写《西宁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报区民政局审核;已经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后,仍需大病救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可直接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签署审批意见后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批后,在《西宁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证》上登记备案,按救助比例将救助资金拨付给各区民政局,由各区民政局将救助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2)各县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

  各县要结合实际,对辖区的重点优抚对象建立合理的审批程序,批准支付医疗救助资金,可由开展救助的民政部门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也可下拨给乡、镇人民政府发放。

  对不符合救助规定的退回本人,说明理由。

  四、资金筹措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和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按原规定渠道解决。

  医疗救助资金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争取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预算中安排一部分,彩票公益金留归本级民政部门资金中安排一部分,动员社会力量捐赠募集一部分作为补充。

  五、资金管理

  (一)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市、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救助资金执行情况。

  (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地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及时将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拨入“基金专户”,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并按计划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拨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设立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市民政局每年 6月和12月分两次核拨资金给各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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