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点优抚对象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凭证可享受以下医疗优惠政策:
1、门诊病人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在本院规定基础上减免30%;
2、住院病人药费在实际执行价格基础上优惠15%,检验费、诊查费、麻醉费、手术费减免30%,住院床位费减免50%。
(五)原给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城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发放的每人每年 150元的定额医疗补助,改为门诊补助。
重点优抚对象可同时享受城乡特困人口(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门诊补助。
(六)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优抚对象患大病住院,在享受医疗优惠减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城乡困难人口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部分仍超过一定数额的,由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比例给予救助。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不在救助范围内。
1、大病救助的方式及标准
(1)农村优抚对象的救助
农村优抚对象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农村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 800元的,超过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元。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执行。
(2)城市优抚对象的救助
城市优抚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医疗费超过 800元的(属于低保对象的,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超过800元),超过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的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3)对个别特殊情况,如:①二级以上高血压;②类风湿;③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④糖尿病;⑤失代偿期肝硬化;⑥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等需长期服药的重点优抚对象,经核实批准,可采取定额医疗补助的方式给予救助,救助标准每人每年为500元。
2、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
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实行属地化管理,三县要结合本地区优抚对象人数,资金筹措及支付能力,以县为单位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实施细则,确定具体的救助标准和申报,审批程序,建立基金,开展医疗救助。
3、申请、审批程序
市区重点优抚对象由市民政局审批,各县的重点优抚对象由县民政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