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西宁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6〕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宁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西宁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三月)
为加强我市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青政办〔 2005 〕1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依据,构建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以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以医疗减免为补充,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二、保障对象
持有《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以下各类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保障办法
(一)一级至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的医疗费由市、县人民政府保障,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二)凡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优抚对象,按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三)将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宁政办〔 2004〕179号文件的规定,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的部分,由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