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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宁市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点工作的通知


  五、继续完善新农合基金运行管理办法

  各县区总结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封闭运行的经验,完善基金筹集、转付到结算的各项制度、办法,严格掌握基金的划分及使用原则。着重抓好医疗费用报付环节的管理,做好费用的审核、支付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建立手续简便、农民方便、基金安全的费用报付办法。同时,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基金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六、健全监督和检查机制,规范合作医疗基金管理

  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和参合农民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保证农民知情、参与、监督的权利。同时,各县(区)合管办要根据青海省卫生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纪律的若干规定》的精神,每季度对基金财务管理和报付工作向合管委进行一次汇报;财政部门每季度对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指导;审计部门应不定期进行审计检查,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认真受理信访举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各部门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严防出现资金的不合理使用、挪用、浪费甚至贪污等现象,确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安全运行。

  七、进一步加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合管办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及时定额拨付。编制办要按照开展新农合试点工作的实际需要,研究落实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特别是要稳定乡(镇)合管办经办人员,确保新农合试点工作正常运转。继续强化经办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系统,提高各级经办机构的政策执行、运行管理、统筹协调、技术操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八、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口救助工作

  各县(区)民政牵头,合管办密切配合,核定好农村特困人口数,按时将代缴的参合金足额拨付到位,并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的配合与衔接。

  九、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卫生机构的能力建设,规范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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