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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

  (二)强化法规管理,做好资源节约的检查、考核工作。 坚决贯彻落实《节能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法》、《青海省实施〈节能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将资源节约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在全市逐步建立资源节约工作考核制度,由联席会议研究成立资源节约工作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总体检查、考核的组织与协调。各牵头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检查、考核方案,建立能够反映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指标考核体系,加强对资源节约情况的专项检查、抽查和考核。年度检查和考核工作由各牵头部门先行组织检查、考核,并写出考核分析报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办公室将检查、考核材料汇总后上报联席会议讨论,联席会议对在资源节约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资源严重浪费的企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任单位:由考核小组会同各牵头部门完成)

  (三)依靠科技进步,推进资源节约。 围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进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通过产品推介会、技术讲座、展览等形式,及时发布国内外节能、节水、节材方面先进适用技术和信息,促进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重点推广绿色照明、节水器具、余能回收利用、建筑节能、废水资源化和“零”排放技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新能源利用等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组织实施节能环保科技专项及资源节约示范工程,对重大节能、节水及节地技术开发、示范和改造项目要给予重点支持,实施一批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示范作用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进一步提高资源节约的整体水平。(责任单位: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经委、市规划建设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完成)

  (四)加大政策扶持,创新资源节约机制。 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节约资源的产业政策,贯彻落实好促进节能、节水设备(产品)销售和使用的鼓励政策。充分运用价格杠杆,制定和完善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价格政策,并结合实际,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取水加价等水价制度,适当提高城市污水费征收标准,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积极推行峰谷分时、丰枯季节、中断负荷、限额用电超额加价等电价政策,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责任单位: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西宁供电公司、市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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