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心各窗口要将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的实施过程和结果一律予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政府各部门在中心设立的办事窗口应将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七项内容以及许可事项的格式文件,在中心窗口和中心网上向申请人公开。
1、许可事项名称以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项目名称为准,实际操作中需分解成小项的,应在其项目名称下分项。
2、受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应标明文件制定机关、标题、文号和具体条款。
3、申报条件应注明具体项目申报中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资质等内容。
4、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办理过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据,应尽量简化、方便申请人。
5、办理程序应科学合理,程序的设定应包括许可事项办理全部过程的各个环节。
6、除当场办结外,承诺办结的时限应少于法定办结的最长时限。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告知申请人承诺办结的期限和法定办结的最长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现场踏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一并告知。
7、项目收费需标明合法、有效的收费依据和标准。
(四)基本建设项目、外来投资企业设立、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等涉及多个部门或者情况复杂的并联审批事项,由中心采取联席会、协调会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办理。推行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和一表制。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全程代理服务,进驻中心的部门要定期选派一批政治、业务素质强的人员为外商重大投资项目无偿提供行政许可事项的“全程式”代办服务。
(五)对于一些重大项目或涉及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许可,应设立听证程序,允许当事人参与答辩与做出陈述,做到许可结果公正、公平。行政主体的许可决定一经做出,应在法定的时间内以法定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应说明理由。
四、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开创行政许可工作的新局面
(一)实行部门首长主持制。具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周必须到中心现场办公一次,听取窗口工作人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要按时参加由中心主持召开的联席协调会。
(二)实行零报告制度。具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各部门要将每周办理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包括办结或未办结、受理或未受理)的情况报中心,由中心统一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作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