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否定件。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经业务受理窗口初审,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以及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为否定件。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否定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并予以答复;对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认定的,可按承诺件予以处理。
申请人对否定件有异议的,由管委会办公室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予以复核,认定并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复核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中心整体服务效能
(一)政府各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其它公共服务项目,除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外,一律进入中心,由窗口集中受理。进驻中心项目主要包括:
1、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登记证书及批准文件等。
2、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办理生产性、建设性、投资性、经营性等项目的审批、审核、核准、登记、备案手续等。
3、为公民办理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的许可证、资格证及其它有关证件。
4、本级人民政府认为应进入中心办理的其它公共服务项目。
(二)政府各部门进驻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实行“两集中、两到位”制度。各部门应在内设机构职数不变的情况下,将行使的行政许可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对外统一称之为行政审批服务处)集中,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处整建制向中心集中;各部门进驻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要落实到位,部门对窗口(行政审批服务处)授权到位。各部门要将本部门所有的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到进驻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处,部门主管领导依法对行政审批服务处审查决定行政许可权限进行委托授权,行政审批服务处具体承办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与决定。各部门只在中心设立一个窗口办公,统一接受中心管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由部门设立的窗口受理并审查决定;法律、法规规定,需现场踏勘的,由窗口受理,并组织、牵头审查与决定,原部门不得再受理、审查与决定;需经专家论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政府批准的项目,必须实行窗口受理,窗口送达。为确保审查、签字、制证、盖章、发证(文)等全部审批工作在中心完成,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中心明确牵头主办部门,实行部门窗口首受负责制,做到“一个窗口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中心应建立许可服务项目台帐制度,办事窗口要按规定做好受理办件的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