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畅通应急通讯联络系统,及时调度和综合、分析、汇总应急工作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突发事件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派工作组于2小时内赶赴现场,迅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调查及现场处理工作。每24小时向省局报告一次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省、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有关人员都要开通通讯工具,保持通讯畅通。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应急值班制度,设专门值班室,安排双人24小时值班电话,做好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开展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与有关政府部门联系,沟通情况,通报信息,协调工作。
联系新闻媒体或通过网站,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4.4 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指令的下达
启动第一套预案由省局领导小组组长下达指令;启动第二套预案由市级领导小组组长下达指令;启动第三套预案由县级领导小组组长下达指令。启动第一套预案时,应同时报告省政府。
4.5 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安全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
对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下达启动应急预案指令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态的发展过程向省局和当地政府提出分析报告,由省局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5.后期处置
5.1 突发事件评估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后,发生地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须在2小时内向省局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在3日内将初步总结报告报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5.2 奖励与处罚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或人员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行动迟缓、失职、渎职,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有关部门应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对表现突出并做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奖励。
6.应急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反应迅速的原则,各级药监部门应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的建设,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体系,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