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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宁市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六)积极开展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层活动,为乡镇公共事业发展提供阶段性服务。我市要在积极配合实施好国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和省大学生志愿服务全省计划项目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切实做好本地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项目。从 2006年起,我市每年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募一定数量的志愿者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青年工作和扶贫等工作,时间为2年。服务期生活补贴、体检费、保险费和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和服务区(县)财政参照国家有关补贴标准列支。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可协助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

  (十七)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和培训资金。各级政府要根据高校毕业生面向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需要,加大支持力度,整合财政资源,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资金。市级财政要积极争取省财政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资金的转移支付规模,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创业、培训资金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技能培训、小额贷款贴息;资助大学生基层服务志愿者地方项目;见习单位、非公有制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的补助;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相应职务的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到社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薪酬补助;人才交流机构免费提供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的补贴等。创业、培训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依据人事部门审核批件,按实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执行情况划拨。

  (十八)非公有制单位每接收 1名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满一年的,经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给接收单位一次性1000元资助。

  (十九)对有贷款需求的毕业生可比照下岗失业人员待遇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 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放宽高校毕业生创办非公有制企业的登记条件,对其注册资本、生产场地等条件尚不具备,但在1年内能够完善的,可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营业执照,条件具备的,可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二十)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税收政策。依据(青办发 [2005]38号)文件精神,对新办的服务性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外)当年新安置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企业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期限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服务型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企业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安置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期限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雇工在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户,均按照以上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外)雇工在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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