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市区失业人员创业房租补贴
对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的市区失业人员创业园,按规模每年给予主办方5-10万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进园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人员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其房租补贴由市失业保险基金和区财政各承担50%,其中市本级创建的失业人员创业园由市失业保险基金全额承担。补贴方式为逐年递减,第一年给予全额补贴,第二年给予租金70%的补贴,第三年给予租金3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经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在创业园外租赁房屋用于创业的,两年内由市失业保险基金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补贴0.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房租补贴超过实际租房费用的,按实际租房费用补贴)。
(五)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新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园内创业企业房租补贴
经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认定的新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其房租补贴由市失业保险基金和区财政共同承担。补贴方式为每年补贴实际房租(最高为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内按实际补贴)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其中,区财政承担三分之二,最高不超过1元/平方米·天,市失业保险基金承担三分之一,最高不超过0.5元/平方米·天。各区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房租补贴按《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7号)执行。
四、规范基金支出和监管
(一)支出比例的规定。在确保失业人员各项基本生活待遇支付的前提下,可将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比例提高到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
(二)加强基金监管。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各项支出调整后,要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制度,除“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外,其余项目全部通过“其他费用支出”科目核算,作为该科目下设立的二级科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特别是扩大支出试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做到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并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对违规使用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