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档案保管的单位,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档案保管收费标准给予档案代管补贴,补贴办法按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97号)执行。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
(一)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稳定就业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两年履行缴费义务,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积极开展预防失业工作,上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退休、退职和因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或辞职的除外)少于单位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的,可以申请认定为稳定就业单位。经批准的稳定就业单位可以享受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40%确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填写《杭州市稳定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本单位已采取的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清单、上年度职工增减变动情况说明、上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等资料,在次年6月30日前向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市或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其中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受理的,须先报同级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要及时足额将资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及时将社会保险补贴拨入参保单位账户。
(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培训
1、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两年履行缴费义务,开展职工在岗、转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的,可由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根据培训人数和效果予以适当补贴,但最多不超过当年该用人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的30%。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填写《杭州市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在岗(转岗)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用人单位开展在岗(转岗)培训实施方案及培训效果、在岗(转岗)培训人员名单及参加失业保险证明、用人单位支付实际培训费用后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清单等资料,在次年6月30日前向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市或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其中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受理的,须先报同级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将培训补贴从财政专户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及时将培训补贴拨入参保单位账户。
用人单位已享受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在岗转岗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