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
(杭劳社就[2009]331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保持我市经济平稳持续较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0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的条件和享受范围
(一)开展试点的条件。试点工作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试点地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失业保险扩面征缴进展顺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当期支出不需要同级财政补助;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能够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24个月以上;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范流畅、基金管理使用合理有效。
(二)扩大享受对象范围。试点地区根据当地失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就业工作需要和基金承受能力,可将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享受对象逐步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领取《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人员、杭州户籍和杭州生源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杭普通高校2009、2010届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扩大项目支出范围
可将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扩大到以下支出项目:职业介绍补贴;档案代管补贴;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在岗转岗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含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分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见习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与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有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促进就业补贴的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97号)、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及其配套政策和《关于杭州市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和使用的实施意见》(杭教成〔2009〕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届在杭高校大学生教育培训消费券申领使用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22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