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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酒类等企业必须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安装使用先进节水型器具,提高水的有效利用率,生产后的尾水必须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一条 供用水单位应加强供水设施和用水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防止跑、冒、滴、漏水和长流水,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水生产企业应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

  第三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小区绿化、单位绿化应选用耐旱型花草树木,采用穴灌、滴灌、微灌等节水浇灌方式进行灌溉,禁止大水漫灌。

  园林、环卫部门和公共消防栓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加强园林、消防、环境、卫生等公共用水设施的管理,防止跑、冒、滴、漏、流失或者取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基建施工等临时用水,必须按规定申请临时用水计划,办理取用水手续,并按规定装表计量、缴纳水费或水资源费。临时用水单位应指派专人管理临时用水,防止水的跑、冒流失。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污水、雨水的收集、处理,鼓励和扶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回用工程和雨水收集利用工程,有效利用再生水、中水和雨水。提高污水、雨水利用率。

  新建宾馆、饭店、公寓、大型体育场所和机关、学校、科研单位以及居民区,应建设中水设施或雨水利用设施。现有建筑和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符合设置中水、雨水条件的应配套建设中水或雨水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达到污水排放标准,使用公共供水或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稀释污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节水型社会建设任务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节水绩效考核制度。对节水型社会约束性指标和重点建设任务,制订年度实施计划,逐级逐部门落实工作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年度考核奖惩制度,保障节水型社会建设有效开展。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检查监督机制。节水型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应对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度、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任务,对用水单位和个人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督导,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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