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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节水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维修、使用节水设施,保障节水设施正常运行。未建设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限制直至停止用水。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年用水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节水措施方案论证报告书,低于此限额的可以填报节水措施方案表。节水措施方案论证报告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直接取水的应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同时审查。

  第二十六条 工业用水单位应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对耗水量大、浪费水的供用水设施及时进行节水技术改造,增加循环用水次数,实行一水多用,大力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重复利用率必须达到75%以上,直接排放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其排放量削减用水计划,并累进加价收费。

  第二十七条 日用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工业用水单位必须进行水平衡测试,每三年应进行一次复测。水平衡测试完成后应提交测试报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认定。当产品结构或生产、用水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在半年内进行复测,其他有条件的用水单位也应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或复测的,削减下年度用水计划。从事水平衡测试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生活用水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应按规定使用先进节水型器具,按户计量,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收费。

  新建居民住宅必须安装节水型器具。已建住宅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器具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造更换。

  第二十九条 洗车业、洗浴业、水上娱乐业和游泳场馆等特业用水,必须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按规定装表计量用水量,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超用水定额累进加价收费。

  营业性洗车场(点)必须建设循环用水设施,能够使用再生水的,禁止使用地下水和自来水冲洗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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