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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节水现状调查和分析评价工作,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总体规划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行业实际,按节水型社会建设要求编制农业、工业、生活服务业等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按管理权限报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源头控制与末端控制相结合,以节水促减污,以减排促节水;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建立全社会水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改善水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短缺状况,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主导作用和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合理规划产业布局、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优化升级。限制高耗水农业、工业、服务业和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和生活服务业,逐步建立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节水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加快灌区配套和节水改造,发展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工程面积,推广浅湿灌、膜下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大力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企业、单位和个人研发节水技术产品,开展工业、生活服务业节水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三条 实行节水产品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公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对节水产品实施审查认证和依法监督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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