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营造公正的法治环境
9.坚持规范执法。继续完善行政执法的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寓执法于服务之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任何单位不得下达罚没指标,杜绝执法创收现象发生。由市法制办牵头,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清理。通过试点,制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按轻微违法、轻度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五个阶次,严格界定不同阶次处罚标准,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严格落实首查先行责令改正制度。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存在轻微违法、轻度违法、一般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先向企业指出存在的问题,首先由企业自行整改,或由执法部门指导帮助整改;再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的再依法予以处罚处理。加强横向联系和纵向协调,避免多头交叉重复执法。
10.坚持公正执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加大对破坏经济环境的人和事的打击力度,真正为发展经济保驾护航。促进文明公正执法,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公平对待各类主体。法院要依法审理涉及企业和投资者的案件,加大对已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确保司法公正。检察机关要为企业防范犯罪提供指导和条件,依法查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公安部门要公正查处侵犯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细则,确保公正执法,优质服务。
11.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立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投诉必查制度和“一票否决”制度。完善投诉受理机制,开通24小时行政效能投诉热线,构建全市投诉受理的立体网络,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全天候服务、高效廉洁的政府工作平台。凡企业、商户、群众对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举报,必须认真调查,情况属实的,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内取消单位评先资格,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提拔重用。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清理出执法执纪队伍。
五、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12.落实同城一家检查制度。市、县两级具有执法检查职能的同一职能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问题或同一项目的执法检查,依照首查为主、协调统一的原则,只能由一级(个)部门进行检查,并把检查情况及处理决定抄告其他行政执法单位,杜绝多头重复检查和处罚。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履行检查职责的,下一级职能部门不得再进行检查;下一级职能部门已履行检查职责的,原则上上一级职能部门也不得再检查。省直管部门中的市、县两级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检查职责的,由市级职能部门负责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避免省里行政机关重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