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推行审批公开,强化有效监管。公开行政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时限等,实行“阳光审批”。落实一次告知两次办结制度。第一次要详尽告知所需材料和相关要求,第二次在提交材料齐备的情况下,按规定时限批办完毕。整合政府公共网站资源,实现政府网站与部门办公资源网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逐步实施“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结”。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有效监控。
三、规范行政收费行为,降低企业商务成本
6.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清理涉企收费项目,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依法依规保留的收费项目,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并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统一在市级有关媒体(含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告。物价部门要制作并向企业发放《衡阳市收费监督卡》,详细列出应缴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未列入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监察机关、上级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举报。凡有乱收费行为的,严肃追究一把手、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7.规范收费行为。行政审批和许可项目的收费按照“降低标准、刚性收费、统一政策”的原则实行。社保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障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和工本费等刚性收费不能减免,项目申报人必须全额及时缴纳。对项目的评估、审图、踏勘、检测等服务性收费,严格按最低标准收费或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减少收费的弹性空间。对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收费,实行严格论证、公开听证和社会评议制度。对市政府有权减免的收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制定公开透明的政策,严格依程序按政策执行。各部门及二级机构决不能以先交费后办事,不交费不办事为由,放弃监管和服务。严格控制委托收费和代理收费。严禁搭车收取学会、协会会费和征订报刊等行为。
8.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明确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独立法人地位,对依托原主管部门开展业务的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坚决做到人员、经费、职能、名称和办公场所“五脱钩”。由市民政局牵头,市优化办、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参加,清理整顿行业协会。规范各类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市物价局要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重新核定,拿出意见报市优化经济环境联席会议审核,再由市政府审批,各中介机构必须按市政府审定的标准,就低不就高收取服务费。坚决制止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代政府部门收取各种行政事业费,坚决制止政府部门代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收取各种服务性费用,禁止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收取经营性服务费与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挂钩。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不得强行推销书报杂志,强拉赞助、捐款,严禁滥发证、乱评比。各中介机构要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时效,对委托事项实行限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