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经委和市统计局。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经委、市统计局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和省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对各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区县(市)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1、区县(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1:
区县(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节能目标
(40分)
| 1
|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 4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节能措施
(60分)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2
|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
3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3
|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
4
|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 20
|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
|
5
|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 9
|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3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
6
|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 8
|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2分;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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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 10
|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含千家、百家和三十家企业)当年节能目标,4分;
2、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6分,完成90%得4分,完成80%得2分,不足80%的不得分。
|
8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3
| 1、执行节约能源法及有关配套法规等,1分;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1分;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
9
|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5
|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2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4、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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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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