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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区县(市)依据市经委《关于印发益阳市“十一五”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益经字〔2007〕14号)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在益1家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和6家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分别按国家和省要求考核),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区县(市)经贸(工发、经发)、统计(计划财政)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区县(市)、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5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市经委益经字〔2007〕14号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3月10日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办公室)和市统计局。
  (二)每年3月10日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工作办公室并由市节能工作办公室分送各成员单位。由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区县(市)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市)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三)对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区县(市)经贸(工发、经发)局和统计(计划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区县(市)经贸(工发、经发)局和统计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经委和市统计局。区县(市)经贸(工发、经发)局和统计(计划财政)局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10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经委、市统计局。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委审核汇总和市统计局审定后,由市经委和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告。
  (四)在益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市经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经委和市统计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统计局和所在地区县(市)经贸(工发、经发)局、统计(计划财政)局。市经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20日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省经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区县(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市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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