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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五项制度”管理的通知

  四、大力推行限期除治制度,严格林业有害生物除治督查
  (一)林业有害生物预报发布后,各森防检疫机构和林业基层管理部门必须及时督促林木经营者做好防治物质准备,并作好防治技术服务工作。
  (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积极探索和培养林业有害生物专业防治公司、专业防治队伍、森林医院、防治协会和防治专业户,从技术、设备、人员培训上进行扶持。
  (三)全面实施无公害防治,大力推行生物防治措施,杜绝高毒高残留化学药剂的使用。积极支持和引导经营业主使用先进、高效防治机械,提高防治效益。
  (四)对可能形成灾情的林区,森防检疫机构要督促经营者做好防治工作。对发生林业有害生物未及时除治的,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向经营者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责令限期除治。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除治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可代为除治,全部防治费用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并可视情节依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进行行政处罚。代为除治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对拒不缴纳代为防治费用的,通过有关法律途径收缴。
  (五)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期间,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必须强化除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随时通报,确保除治效果。
  (六)重点生态公益林有害生物灾害和重大危险性有害生物灾害治理工作以政府性投资为主;商品林有害生物灾害防控主要由经营者负责。对推广无公害防治和防治确有困难的,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代为除治费用先由政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项经费垫付,除治完毕收缴代为除治费填补。
  (七)对发生大的疫情、灾情,需多地域或多部门联防联治,由上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防治,其防治费用由受益单位和业主分摊。
  五、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
  (一)森防检疫机构必须向社会公布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和灾情举报电话。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查证核实群众举报的疫情、灾情、责任事故,一经查实,对举报人要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并给予相关保护;对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二)对目标责任落实不到位,“五率”指标超标严重,联防联治开展不好,预案管理混乱的,对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黄牌警告,并在全市通报。
  (三)对监测结果不准、检疫执法不严、警示通报不及时、防治服务不到位,造成新的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或大面积灾情未能及时发现的,追究林业相关单位失职渎职责任,并追究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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