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四)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应准确确定灾害等级,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经会商认为可能发生较大、重大或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五)启动应急预案后,各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灾害除治。对在规定时限内除治到位的,处置过程中和处置完毕应报告上级指挥部门;对不能在有效时间内防范到位,应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启动上一级预案。
(六)应急预案实施完毕,应进行灾情损失评估,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灾后生产恢复和重建,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认真落实警示通报制度,积极防范林业有害生物发生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国家级和市、县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建设,国家级监测站要有3名以上监测人员,市、县级森防站要有2-3名专(兼)职监测人员,各监测站60%以上工作人员具有林业专业大专以上学识水平。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面向社会进行广泛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全面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森林病虫检疫防治机构要不断提高监测手段,高度关注危险性和暴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和发生,切实履行好预警职责。
(三)监测部门对每一世代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须提前7-10天发布预报,准确报告病虫种类、发生时间、发生范围、严重程度、除治时间、除治方法。预报须提交给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所辖乡镇和林业大户,并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通报相邻行政区域业务对口部门。各乡镇要及时将预报情况通报到村组、造林户。保障预警渠道畅通、信息覆盖全面。
(四)对有重大威胁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种类以及新发生的疫情,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警示通报。相关地区要立即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预防方案和防治预案。重点警示区域要做好应急准备,组织专项普查,采取紧急措施。
(五)对林业有害生物常发区、高发区、严重区,森防检疫部门必须将该区和周边地区列为警戒区,并进行警示宣传,提高疫区群众对林业有害生物的防范意识。
(六)电力、通信、交通、邮政、广电、园林等涉木部门,车站、货场、林产品市场、花木市场及种苗繁育基地、木材加工厂、木材集散地、厂矿、建筑工地等经营、使用植物及产品的单位,每进出一批涉木货物,必须取得并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并将有可能携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货物,报告植物检疫部门进行复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植物检疫部门对货物集散地、市场进行检疫检查。
(七)各级森防检疫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涉木单位、场所和流通环节进行检查,重点林区和重要地区要成立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执法队,有针对性地加大检疫执法力度,严密防范危害性有害生物的发生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