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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废止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通告
(益政通[2008]4号)


  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建设、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必须与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依法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和专业化运输制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必须持有垃圾处置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准运证。
  二、建设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办妥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三、处置建筑垃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工地必须用实体材料围档,临主次干道工地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临小街小巷工地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管线敷设工程的施工围档不得低于1.5米。严禁在围档以外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中途停工的建设工地应当及时清理并封闭。
  (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确保驶离工地的车辆不带泥上路,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并按照处置核准文件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在指定地点消纳。
  (三)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敷设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边挖掘边清运,保障施工沿线整洁卫生。
  (四)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必须采取洒水等必要的降尘措施,避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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