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合同和民商事合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益政发[2008]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合同和民商事合同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合同和民商事合同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人民政府行政合同和民商事合同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企事业单位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或者经济目的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或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合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和民商事合同实行法律审查制度。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合同审查的专门机构,具体组织对拟签订的行政和民商事合同进行法律论证和合法性审查;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组织起草行政和民商事合同草案,参与行政和民商事合同的可行性调查、研究。
第四条 下列行政和民商事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进行法律论证或者合法性审查: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
(二)以公共资源、公共设施或者其他国有资产投资的合同;
(三)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的合同;
(四)以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合同;
(五)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授予他人特许经营的合同;
(六)内容涉及由政府给予优惠条件的合同;
(七)市人民政府领导批转审查的其他合同。
第五条 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的内容;
(二)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内容;
(四)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五)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严谨规范,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