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应对工程实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及时做好工程维修、养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灌区工程的维修、养护实行分级负责制。在水价未达到供水成本时,支渠以上渠道、涵闸等建筑物由国家适当补助,受益单位或农户承担土方工程;渠道整修、清淤、支渠以下建筑物由受益单位或农户承担。渠系和田面工程未达到供水条件时,供水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地下水井灌工程(含抗旱水源井)及喷灌、滴灌、管灌等节水工程设施,由受益单位或农户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每年春季供水灌溉前,灌区管理委员会应会同用水户,对渠道、各类建筑物、机电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受益群众进行维修;停水后应组织受益群众对渠道进行清淤和工程维护,保证灌溉工程完好率和下一年度正常供水。
第二十六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依据《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划定各类工程(建筑物、渠道)保护管理范围,设置界标,明示水工程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对灌区工程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灌溉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挖塘、打井、爆破、采石、挖砂、取土;
(二)弃置废渣、垃圾等废弃物及排放污水;
(三)垦殖、挖掘、采伐、集市贸易;
(四)建房或修建其他工程和建筑物;
(五)对灌溉工程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灌溉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修建穿越渠堤的管线,铺设通讯光缆电缆,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经灌溉工程管理单位审核同意,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灌溉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经占用的由工程管理单位限期退回并恢复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