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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用水户应如实向供水管理单位呈报灌溉范围、灌溉面积和灌溉用水量。

  供水灌溉面积应每年核定一次,由供水管理单位会同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和用水户代表组成核查组,深入实地进行量测的方式,并将核查结果在当地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间用水户有疑义的应及时提出,未提出疑义的其核查结果由核查组共同签字认定,并作为核定实际用水量和计收水费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开采地下水用于灌溉,必须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按照取水许可制度有关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除农业抗旱应急外,禁止在地下水超采区内打井灌溉水田。已有的地下水灌溉工程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调整开采布局,核减地下水开采量。

  在地表水灌区供水范围内严格限制打井灌溉,确需打井灌溉的取水人须经供水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引导农民优化农业种植结构,根据水土资源条件,充分考虑水资源日趋短缺的实际,科学配置水资源,合理安排灌溉规模,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和产业布局,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农业、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规划农业种植结构和布局,压缩高耗水、低产出作物面积。因地制宜地发展旱作节水农业,积极培育和推广耐旱优质高效作物。大力推广渠道防渗、管灌、微灌、滴灌等先进高效的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用水效率,保障粮食稳产高产,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护和管理灌溉工程,延长工程使用寿命,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是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农民用水户协会和受益群众的共同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组织建立灌溉工程保护管理协调机制。明确管理任务,落实管理责任,加强保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灌溉工程实行按权属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灌溉工程由水利管理单位管理,集体或个人投资为主兴建的灌溉工程由投资人管理。大中型灌区支渠口以上(含支渠)的渠道、涵闸等工程由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管理;支渠口以下的工程由农民用水户协会和受益群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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