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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灌区内的灌溉用水由供水管理单位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度,根据实际需水要求和供水条件按渠系统一配水到支渠口。支渠口以下由农民用水户进行自律式管理。

  用水户向供水管理单位申请供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田面作物确实需水,实际需水面积超过按支渠供水灌溉面积50%的;

  (二)需水地块集中连片,渠系和田面工程比较完善,具备供水条件的;

  (三)符合浅晒浅湿、轮灌等节水技术要求的;

  (四)已及时足额交纳水费的;

  (五)满足其它高效用水要求的。

  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灌溉工程和灌溉配水的监督检查和调度管理,用水户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四条 使用供水工程供水的用水户应按照批准的配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用水,并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交纳水费。对超计划用水或超定额用水按规定实行累进加价收取水费。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省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用水户通过采取节水措施节余的水量,可以按规定实行有偿转让。

  第十五条 农业灌溉用水应安装供水计量设施,推进农业用水计量收费。

  灌区支渠口以上(含支渠口)由供水管理单位安装计量设施,支渠口以下由用水户安装。供水和用水双方应现场核定水量,按照用水量和实际受益面积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缴纳水费。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计量设施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供用水管理信息化。

  第十六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应健全水费计收制度,完善计收办法,逐步推行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应定期向用水户公开用水量、水价、灌溉面积和水费,增强水费计收管理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水费计收按前三年平均用水量核定的水费作为本年度水费预交的基数,在供水前一次性预收。供水结束后按实际用水量结合受益灌溉面积,进一步核定本年度实交水费,多退少补或结转下年。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综合考虑供水成本、供水单位经营状况、农民承受能力和粮食安全,适时调整农业供水各环节的水价,保障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良性运转,促进农业灌溉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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