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政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四平市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灌溉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粮食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灌溉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节水灌溉是指在水田、旱田、菜田(含大棚)、草地和林地等灌溉过程中,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行政、经济手段节约用水,提高水利用率的活动。
供水管理单位是指为用水户供水的灌区管理单位、水库管理单位或提水站等。
用水户是指利用水利工程供水设施(渠道)直接用水或者直接从河道、水库、湖泊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农民用水户协会是指以水文单元(支渠、分支渠、中小水库)为控制区域或以行政村为单位,用水户自愿联合,参与管理,自我维持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建设节水型农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水土资源条件,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讲求效益的原则,优化农业种植结构,统一编制节水型农业规划,合理确定不同水源和不同供水保证率的灌溉区、调整区和抗旱区。实行统一规划,多元化投入,加快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应用,促进农业灌溉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