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取水不超过60天的;
(二)日取水量小于100立方米的;
(三)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
申请人未按规定要求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立项,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四条 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内容应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基本要求。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权限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依据审查意见进行批复。
地下水年取水总量在72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年取水量在180万立方米以下,用于其他年取水总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超过以上限额取水的报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在调查评价、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资源。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及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科学开发、利用雨洪水、苦咸水、中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第十七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范围、规范要求组织施工。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申请人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实行分层开采。开采深层地下水,应严格封闭浅层地下水,防止地下水串层污染。
地下水取水工程及配套设施在施工过程中,确定成井深度、取水层位、下置井管、回填砾料、止水封闭、安装水泵、抽水试验等主要环节,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取水工程及配套设施建成后,取水人必须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并试运行满30日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申请对工程进行验收。申请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