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政发〔2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四平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
《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取水许可条例》)、《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 水资源管理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发展改革、经济、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