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3.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批准;
4.物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
5.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6.产品召回的批准;
7、关键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评估的批准。
(四)参与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下列活动,行使建议权。
1.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
2.生产、质量、物料、设备和工程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
3.药品生产、检验、仓储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
4.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活动。
(五)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受权人应主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具体为:
1.在企业接受药品GMP认证或药品GMP跟踪检查的现场检查期间,受权人应作为企业的陪同人员,协助检查组开展检查;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促企业将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每年至少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一次企业的药品GMP实施情况和产品的年度质量回顾分析情况;
3.督促企业有关部门履行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职责;
4.其他应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情形。
第七条 企业应为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受权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
第八条 成品放行前,受权人应确保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该批产品已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或有关生产批件,并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药品GMP认证范围相一致;
(二)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齐全;
(三)产品是否按法定处方、标准工艺生产;
(四)按有关规定完成了各类验证;
(五)按规定进行了质量审计、自检或现场检查;
(六)生产过程符合药品GMP要求;
(七)所有必要的检查和检验均已进行,生产条件受控,有关生产记录完整;
(八)在产品放行之前,所有变更或偏差均按程序进行了处理;
(九)其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均在受控范围内。
第九条 担任受权人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