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四)督促辖内各商业银行大力支持公务卡管理工作,及时传递转账凭证及附件。
第三十九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单位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和退休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审核单位职工公务卡报销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的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处理等有关工作。
(五)协助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及时下载保存有关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按月与发卡行核对公务卡报销信息。
(六)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四十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与市财政局所签订协议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开发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及时、准确为市财政局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调设定公务卡授信额度,并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