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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发卡行根据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明细表信息”,于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将资金分解或支付到公务卡账户。

  第三十三条 若因公务卡挂失等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当第2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联系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划款,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向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付款账户为单位其他账户的,代理银行将资金退回该账户。

  第三十四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资金取出并退回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由单位财务部门将资金退回相应零余额账户或其他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发卡行应当向市财政局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反馈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向商户付款的明细支付信息;并及时向公务卡持卡人发送还款资金到账信息。

  第三十六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日期、姓名、卡号和报销金额等信息编制。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组织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

  (二)确定市级公务卡代理银行,督促指导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三)管理公务卡管理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公务支付和报销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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