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取得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提供公务卡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发生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时,优先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地方,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用公务卡支付结算,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公务卡的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利息等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刷卡环境不具备,无法使用公务卡而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预算单位在严格审核后可以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资金通过零余额或相关账户划转到持卡人公务卡账户。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程序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