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应当通过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系统”模块完成。
第七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或相关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费换卡、本地存款取现免手续费。
第十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发卡行负责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或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或注销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由单位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公务卡试点阶段,公务消费支出暂只使用其中的人民币信用消费功能;条件成熟后,启用外币信用消费功能,启用时间和具体管理事项等财政部门将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私人消费由个人负责还款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