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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关于举办2008年北京市体育行业特有工种游泳教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培训的通知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举办2008年北京市体育行业特有工种游泳教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培训的通知
(京体社字〔2008〕8号)


各区县体育局群体科(业务科)、体育市场管理科、各游泳场馆: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健身市场秩序,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保护体育健身消费者和体育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权益。加强我市游泳场馆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全市游泳场馆现有游泳教员、救生员的业务水平,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根据北京市游泳场馆减溺工作总体要求和2008年全市社会体育的培训工作计划,经研究定于4月开始至11月对我市游泳场馆游泳教员、救生员进行培训,并在游泳教员培训工作中继续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及鉴定单位
  (一)北京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二)北京市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三)北京市水上救生协会
  二、培训时间
  从4月开始至11月(具体日程安排见附表)
  三、培训内容与方法
  选用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游泳教员培训教材、中国救生协会最新审定救生员培训教材授课
  四、参加人员条件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热爱游泳事业,并符合专业基本资格的本市及外阜从业人员。
  (一)体育行业特有工种游泳教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条件
  1、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60周岁之间;
  2、持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三年以上,具有现场游泳救生基本急救能力,并在工作中未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3、五级(初级)游泳教员应具备两种以上 游泳姿势技术的基本示范动作和基本教学能力;
  (二)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培训条件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年龄初级救生员18周岁-50周岁;
  2、两眼视力在1.0以上和矫正视力1.5;
  3、具有游泳现场赴救能力;
  4、具备爬泳、仰泳、蛙泳、侧泳、反蛙泳、潜水、踩水等游泳技能;
  五、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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