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以初中学业考试取代升学考试;以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录取新生取代单纯以中考成绩为依据录取新生;全面实行在评价基础上将招生指标的半数以上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政策;继续推行多种方式录取新生;进一步扩大高中招生自主权。
(一)以学业考试取代升学考试。初中学生学业考试成绩,既是九年义务教育的终结性考试,也是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依据之一。实行学业考试制度后,各市应取消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初中学校也不得另行组织毕业考试。
(二)以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录取新生。普通高中可以以学业考试成绩为主,将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重要参考录取新生,也可以将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高中录取新生的限定条件。以学业考试成绩为主、将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的地方,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在招生录取时的权重不低于20%。普通初中推荐指标生、职业高中(中专)录取新生,可参照上述方法。
(三)将普通高中半数以上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从2008年起,各地要将普通高中特别是优质高中或省级规范化高中招生指标的半数以上分配到高中服务区内各初中学校;2010年起,各地指标生分配比例不少于招生总数的60%。指标生的分配原则,以初中毕业生人数和素质教育工作评价得分各占50%权重,具体分配方法由各市制定。
为充分发挥招生指标分配对初中实施素质教育的引导作用,提倡对指标生录取不设限制性条件。对录取指标生设限的,应以不同批次最低录取标准条件为设限标准。为保障选送指标生的质量,初中要根据学生报名情况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照多于招生指标的一定比例向普通高中推荐。招收指标生的高中可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对初中选送指标生的质量作出评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将评价结果作为初中素质教育工作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据此增加或削减该初中的分配指标。
对在素质教育工作评价过程中或日常工作中发现有严重违背教育规律、违犯办学行为规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和引起严重后果的学校,要调减其指标生分配名额,直至完全取消其按照素质教育评价情况分配指标的资格,同时给予学校负责人以必要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