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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项目建设申报院校应按照通知要求,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对所申报的项目从建设基础、建设内容、项目预算、资金筹措、效益目标、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可行性分析,编写项目建设方案,填写《申报院校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推荐书》)。

  项目建设方案和《建设项目推荐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项目概算、资金来源、预计实施期限、预计目标效益、项目负责人与组织实施措施等。

  (二)成立项目评审专家组

  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组织成立项目评审专家组。专家组由不少于11名的成员组成,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3人。专家组成员名单对外保密。

  (三)资格审查

  省教育厅在材料报送截止后,依据教育部发布的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推荐院校预审标准》和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等有关部门提供的年度统计数据,在院校举办方承诺支持的基础上,对各院校报送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申报院校提交材料包括(具体要求以通知为准):

  1.(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1份);

  2.(地方)“十一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1份);

  3.(地方)“十一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计划(1份)

  4.院校“十一五”事业发展规划(1份);

  5.《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15份);

  6.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1份);

  7.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8.院校简介并附8分钟光盘(15份);

  9. 院校当年招生简章(15份)。

  (四)专家评审

  省教育厅将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院校材料通过邮件秘密发送给专家组成员审阅,进行预赋分。

  (五)论证

  项目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院校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进行综合评议、排序。按照年度项目推荐名额,提出拟推荐院校建议名单。专家组对拟推荐院校建设方案分别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拟推荐院校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定。

  (六)公示

  省教育厅、财政厅将拟推荐院校名单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推荐上报

  省教育厅、财政厅将确定推荐院校的名单,上报教育部和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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