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规处罚:
对违反上述规则的行为,分别采取下列处罚办法:
第一次罚该场比赛成绩3分,第二次取消该场比赛成绩。选手故意犯规并对他人比赛造成严重影响者,取消该场比赛成绩。选手作弊,弄虚作假,使用非法鱼饵,干扰他人比赛,不服从裁判,无理取闹及其它严重违规行为者,经裁判长批准,取消比赛资格。
(五)成绩计算:
比赛采用倒计分制排定名次,第一名为1分、第二名为2分,以下名次依此类推。对象鱼(仅以鲫鱼为有效鱼)比赛以每位运动员在比赛中的鱼获尾数决定。以鱼获的尾数确定运动员分值,以分值排定运动员的名次;
钓混养鱼比赛只以草、鲤、鳊、鲫等鱼鱼获的重量计算得分,鲢鱼、穿钉、白条及死鱼不计入成绩。在比赛中,未有鱼获者以所有赛区中的最大参赛人数为其得分。
个人单项名次以该单项比赛各场名次积分之和确定。若积分相同,则以单项成绩优劣次序,仍相同者以各自鱼获的总尾数、总重量作为评判依据依法确定。
个人总成绩以个人单项比赛的成绩之和确定。若积分相同,则以单场最好成绩、鲫鱼总尾数、混养鱼总重量依次确定。
采用以上各种成绩计算办法仍不能确定名次时,则以抽签方式决定。
九、竞赛积分办法
积分办法:按比赛成绩计分。根据参赛选手每次参加预赛、决赛成绩的前30名计分,各名次计分如下:
名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20
| 21-30
|
分值
| 1000
| 700
| 600
| 550
| 500
| 450
| 400
| 350
| 300
| 250
| 200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