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淄博市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申请表(见附件);
2、上年度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累计额的证明材料,如机构贷款卡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证明等;
3、提供上年度纳税申报表、税收完税凭证或免税文件,以及收入证明材料;
4、上年度业务统计表及其财务报表;
5、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证明材料,如被担保的中小企业上市、营业收入翻番、产业政策导向扶持等证明材料;
6、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或认证、得到奖励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程序:
1、审查担保机构报送的材料;
2、对报送材料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按设定的指标体系进行评分;
4、审定绩效考核结果。
第八条 委托市担保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淄博市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综合评价计分办法》,组织对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会商市人行、淄博银监分局等部门后确认,并通过淄博担保信息网等媒体予以通报。业绩较好的担保机构将确认为示范担保机构。
第九条 绩效考核时间为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条 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弄虚作假将取消考核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从事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的工作人员徇私受贿,玩忽职守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淄博市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综合评价计分办法
为规范我市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综合评价计分工作,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在综合评价中建立以“担保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规范运作、无形资产、监管部门评价”等五个方面、十七项指标为主要内容的百分制评审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