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中小企[2008]15号)
各区县中小企业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引导和激励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开展担保业务,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担保能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淄政办发[2008]18号)精神,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淄博市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二○○八年三月四日
淄博市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开展担保业务,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担保能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且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第三条 每年考核的担保机构绩效是指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担保业绩。
第二章 绩效考核对象、内容
第四条 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对象: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担保业务开展一年以上,在规定的担保范围内开展业务,没有抽逃资本金等违规违法记录;
3、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担保机构运行情况和财务报表,及时报告规定应告事项;
4、按规定参加信用评级。
第五条 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的内容:
1、担保能力;
2、担保机构风险控制能力;
3、担保机构规范运作情况;
4、担保机构的无形资产;
5、担保机构监管情况。
第三章 绩效考核程序
第六条 担保机构应向绩效考核组织提交如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