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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5、其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优秀人才。
  第七条 第三层次是指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处于市内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1、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或荣誉称号之一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省专利奖二等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市级和省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淄博市首席专家;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选、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市级特级教师;市级名医;省陶瓷艺术大师;市级友谊奖。
  2、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国家“863计划”或“973计划”科研人员;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项目负责人、主要科研人员;市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负责人。
  3、博士研究生。
  4、其他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优秀人才。
  第八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进行修订完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淄博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报区县、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主管部门。区县、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标准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评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进行评审,提出人选认定建议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审批。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人选认定建议名单进行审批。
  5、公示。对审批通过的人选,通过有关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6、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相应级别的《淄博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人选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库统一管理,享受有关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高层次人才管理期为4年,期满后可再次申请认定。管理期内,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标准的,可申请认定为相应层次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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