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集团总部要组织做好集团公司及各业务板块财务绩效的定期监测、评价分析工作,参照《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运用科学的财务分析方法,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增长能力等财务绩效水平以及财务预算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并为经营管理决策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五)切实加强利润分配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自身情况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严格按照
公司法规定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按照“同股、同权、同利”原则分配利润,切实维护股东权益。
九、加强财务风险管理与监控,增强风险预警与防范能力。
(一)加强债务风险管理,正确评估偿债能力,合理确定债务规模,对于负债率偏高、现金流量不足或存在大量逾期负债的企业,要适度控制投资规模。
(二)加强担保、抵押、涉诉等或有事项的清理与应对工作,尽力解除与业务无关的集团外担保,对于担保余额超过净资产50%或发生重大担保责任损失的企业,要严格控制新增担保规模。
(三)加强金融及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的财务管理与监控。清理和规范委托理财业务,对委托机构经营状况已经恶化或存在恶化迹象的,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资产保全或追收;规范股票投资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设立专门机构进行专业化操作,严格禁止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买卖股票;企业从事期货(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应当以套期保值或锁定成本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
(四)加强企业年金、工会经费等表外资金管理,严禁将表外资金以个人名义私存私借或违规投资。
十、加强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努力实现境外资产保值增值。
(一)明确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关系,落实管理权限和联签责任,加强业务合同、资金收付等重要财务事项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境外企业及机构的清理,对于长期经营不善或无明确业务的单位应当及时撤并。
(三)积极探索境外企业工资薪酬管理办法,健全考核评价监督体系。进一步规范境外企业会计核算,定期实施检查或审计,并按照投资关系或财务管理关系,规范编制境内外合并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