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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度北京市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得存有账外资产,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编造虚假财务报表,不得出现新的潜亏挂账,不得利用各种手段人为调节利润。
  (二)规范制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准确界定合并范围。各企业要对所属境内外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建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在此基础上确定2006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并于2007年1月10日前报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处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纳入合并范围企业名称、企业级次;未纳入合并范围企业名称、级次和未纳入合并报表的原因等。企业应严格按照备案范围组织财务决算编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财务决算合并范围。
  (三)按照规定充分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不得对重大财务事项隐瞒不报。
  (四)对市国资委在企业财务决算复核意见中指出的问题以及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要积极研究应对措施,加强检查整改,对于未整改的问题应说明原因,不得回避问题,不得走过场。
  四、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5〕129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5〕130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各项后续工作,加强资产质量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一)企业申报清产核资损失已由市国资委批复的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委批复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及时做好相关账务的调整与处理。
  (二)对清产核资核销各类资产损失,建立资产损失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积极组织力量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账销案存资产和资产减值准备按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三)企业应将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随财务决算一同向市国资委报备。对于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企业应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再进行备案。
  (四)结合财务决算工作对资产质量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对于发生减值或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夯实资产质量。
  (五)加大对亏损子企业、未纳入合并范围的非持续经营子企业的清理力度,整合有效资产,积极清理处置长期闲置和无效资产。
  (六)建立切实可行的资产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认真分析资产损失产生的原因,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资产损失的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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