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本科院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预评估机制。为了帮助学校及时总结经验,查找差距,推动整改工作,本科院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实行预评估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和程序:
1、已确定接受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学校于正式接受评估前3个月,向我厅提交接受预评估申请。
2、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在正式接受评估前2至3个月,我厅组织专家对学校进行预评估。预评估的具体安排由学校提出方案,经我厅审核后确定。
3、学校根据预评估专家组的意见及建议,进行深入整改,修改自评报告,完善相关材料准备工作,并根据教育部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提交评估准备材料。
高职院校和成人高校是否进行预评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四)学校按照评估时间安排正式接受专家组进校评估。被评学校要在专家进校前准备好校长汇报材料,并拟订评估工作日程表初稿,待专家组进校后与专家组商定评估工作日程安排;组织好评估汇报会和专家组反馈意见通报会,并在专家组进校评估过程中积极配合专家组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保证专家顺利开展评估工作。
(五)严格评估结论的建议、审定、公布等程序。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结论由教育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高职院校和成人高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由专家组向省高职院校和成人高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委员会提交学校考察评估意见并提出评估结论建议,省高职院校和成人高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委员会审议并向我厅提出评估结论建议,由我厅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
(六)学校根据专家组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和落实整改措施。接受评估的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院校和成人高校要在专家组评估结束后1个月内以学校正式文件分别向教育部和我厅提交整改方案,1年内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七)学校评估结束后,应及时向我厅提交的评估材料:
1、学校自评报告;
2、校长报告;
3、专家组反馈意见;
4、专家组成员反馈会发言材料(录音整理稿);
5、学校整改方案;
6、学校整改报告。
四、进一步加强评估纪律,不断提高评估工作的透明度
各高校要严格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教高厅〔2004〕17号)、《关于严肃评估纪律进一步提高评估工作实效的通知 》(教高评中心〔2007〕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学校工作规范(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专家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教高评厅〔2007〕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职院校和成人高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纪律的通知》(鲁教高函〔2004〕1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评估的目的,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学校在接待专家方面,要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和形式主义。学校提供的基础数据和佐证材料,要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专家组要关注学校的诚信行为,对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要立即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