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是教育部直接组织实施的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综合性评估。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扎实做好评建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力争取得优异成绩。
(二)高职院校和成人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是教育部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评估。我省高职院校和成人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将继续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04〕1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高职院校和成人高校人才培养水平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高函〔2004〕9号)等文件精神。已列入评估计划的院校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准确定位,加强建设,规范管理,提高质量。2008年具有1届以上毕业生的院校,凡未参加本轮评估的,均须在2009年接受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
(三)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教育工作合格评估,是教育部为引导独立学院规范办学、加强建设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而开展的评估。目前,独立学院评估方案正在制定过程中,即将实施。各独立学院要切实加强建设,严格管理,规范办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各项评建工作。
(四)高等学校教学工作专项评估,是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在某一教学工作范围内开展的评估。评估结束的普通本科高校,要有计划地做好专业评估的准备工作,以此推动学校专业建设工作,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未参加这一轮评估的新办本科院校、高职院校和独立学院等,要在评建过程中争取主动,对照教育部本科、高职院校教学管理规范、办学条件标准和独立学院教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等规定与要求,及早准备、精心部署,切实把评估标准和要求落实到日常教学和管理过程中,为顺利通过评估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规范教学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评估工作质量
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评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评估程序要求进行。被教育部或我厅列为当年评估对象的学校,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评估工作:
(一)学校初步确定评估计划,于前一年底以前以学校正式办文形式向我厅提出接受正式评估的具体时间安排建议。
(二)学校自评。学校须根据接受专家进校评估计划安排,至少提前一年做好自评工作。学校的自评工作要与日常教学工作有机结合,不应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自评工作包括自查自建自改、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准备等方面。自评报告应在正式接受评估1个月以前,上报教育部和我厅高等教育处。